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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全国民族法学博士生论坛在中央民族大学举办
发布时间:2019-12-05来源: 访问量:

2019年11月30日,首届全国民族法学博士生论坛在中央民族大学顺利举办。

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为主题。来自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云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院校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和博士研究生参与了此次论坛。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玲教授主持,中共中央党校戴小明教授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教授先后致辞。

戴小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博士研究生论坛是很好的交流平台和思想碰撞平台,对于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论坛作为民族法学博士生的第一次论坛,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他建议,对于此类论坛要做到有始有终,办出品牌、办出层次;同时要继续拓展平台,和更多学校合作。最后,他祝愿论坛成功举办,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完善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戴小明教授致辞)


韩轶教授谈到,提供这样一个学术交流平台,目的在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拓宽博士研究生视野,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他表示,希望这个论坛以后坚持办下去,并欢迎设有民族法学博士点的高校积极承办。

(韩轶教授致辞)


主旨报告


开幕式后,韩轶教授主持了大会的主旨报告环节。中共中央党校戴小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鸣教授分别发表了主旨报告。

戴小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他进行了三点阐述: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创造;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的有机构成;第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以下几个要点:坚持党的领导、加快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法治体系和加强理论研究,其中,加强理论研究是重点,戴教授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民族法学专业博士要把理论研究作为自己终身追求。

李鸣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民族乡的依法治理刍议》,他从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民族乡的基本情况;民族乡的历史变迁;民族乡的依法治理。推进民族乡的依法治理,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修订民族乡条例;(2)搞好民族乡普法宣传教育;(3)打造乡级依法行政平台;(4)贯彻落实《村民委运会组织法》;(5)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6)强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7)突出扶贫、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国;(8)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法治资源。

(李鸣教授发言)


第一单元 基层治理


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田艳教授主持,共有三位博士生发言,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智文和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艾克热木·阿力普担任点评人。

(田艳教授主持)


发言环节


贵州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毅的发言题目是《民族地区习惯司法适用的路径选择研究》。他认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要充分认识习惯对民族地区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影响,正确分析习惯的司法适用价值,理性应对当前审判执行中习惯司法适用的尺度,探索完善习惯地方立法,发挥案例指导功能,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各方协同发挥良性习惯的正向司法适用价值,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法治建设。

(李毅发言)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张馨的发言题目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法理价值》。她认为,少数民族老年人作为公民的特别群体,其权利的保障具有普遍性,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的保障,不仅具有维护人基本生存、人的尊严和社会平等的价值,更是一种对于社会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保障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实现,有利于国家、社群稳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推动社会治理。最后,她提出,目前在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措施还相对较为有限,需要加强民族地区的配套立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保障理论的研究,指导实践并不断探索建立有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张馨发言)


云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茶春雷的论文发言题目是《论中国地方事权的性质》,首先,他提出,按照“租税国”的原理,事权和财权存在的前提是存在分权意义上地方自治,按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地方事权的划分符合地方自治,但是这种设计目标在实践中并没有实现,这是因为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明显不具有地方自治意义上的事权分权的基础。他认为,将来改革的方向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地方自主性事权构建地方自治性法律制度,充分重视地方各层级政府事权方面存在的差异,积极发挥地方通过民主机制这条线,弱化“条块关系”模式下“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同时也要相对界定中央事权、中央委托事权、地方自主性事权的界限。具体为: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区分中央事权、中央委办事权、地方自主事权,在地方自主性事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政权机关的民主功能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茶春雷发言)


点评环节


在本单元的点评环节,博士研究生艾克热木·阿力普首先发表了点评,他认为这三位同学的文章的思路都是清晰明阔的,写作内容也是符合大时代背景的。对于李毅的文章,他认为文章脉络不错,但是“感觉缺点东西”,关于习惯的相融与结合的内容没有体现出来。对于张馨的论文,他认为,在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法理价值分析部分,对于中国加入的基本人权的公约有必要罗列一下。

(艾克热木·阿力普评议)


傅智文副教授也对三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详细评议,关于李毅的文章,他分享了自己的思考:我国从建国以来有一段时期一直存在一定的“反传统”的思想,当前在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的背景下,对习惯的吸收渐渐融入了司法,说明我们法治意识的转向对于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十分有意义。

点评张馨同学的论文时,傅教授结合自己写的关于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障的论文,提出了一个问题: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的特殊性在哪里?他结合自己的调查经历,提出基层中对待少数民族的态度,是以一种公平和一体待遇的视角去提供公共服务的,少数民族与其他居民相比的特殊性也较小,只有部分从少数民族农村搬到城市的人,在文化和社会融入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权益需要特别关注。因此,文章中关于少数民族老年人权利的特殊性还需要花篇幅去论证。

对于茶春雷同学的论文,傅老师认为文中论证事权差异大,只提到了面积和人口,没有提到层级,因为地方有多级,几级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傅智文评议)


此外,田艳教授和刘灵芝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刘灵芝教授针对张馨同学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她提出论文中提出的“202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和以65岁为界限划分老年人的说法存在错误;其次,她认为文章中“少数民族地区老人受歧视”的观点缺乏依据、比较空泛,提出这与自己调研所了解的情况相反。最后,对于文章中老年人权利没有清晰界定的问题,她建议作者可以参考《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接着,田艳教授也发表了观点,对于李毅的论文,田艳教授结合自己做过的调研,提出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对民族地区习惯适用有了较大改观,文章可以就这一部分做前后对比。对于张馨的论文,她认为可以把少数民族养老和敬老文化作为重点来写,与中国传统相结合。


第二单元 民族团结


论坛第二单元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徐中起教授主持,共有3位博士生担任发言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毅和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华霖担任点评人。


发言环节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托玛斯·阿布都赛买提的发言题目是《文化交融视野下促进民族团结立法保障研究》,她认为,在文化交融视野下讨论民族事务法治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法治实践,要重视立法的引导作用。她从民族文化交融的理论基础、法理依据方面展开,结合新疆地区文化交融的情况进行论述,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立法保障提出了建议:通过立法保障民族团结要着眼于全国;完善监督机制;法律文本中加入奖励性条款;公民义务的强调与遵守。

(托马斯·阿布都赛买提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阿力木·沙塔尔的发言题目是《民族团结立法70年:法律文本、成就与前瞻》,这是他是博士论文单独一章,包括我国民族团结立法的文本考察、中国民族团结立法的成就与省思、我国民族团结立法的前瞻三部分。他提出关于民族团结立法的三点建议:民族团结立法中应发挥全国人大的主导作用;坚持“治理与权利保障并重”的立法宗旨;以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增进民族团结立法的可操作性。

(阿力木·沙塔尔发言)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梽功的发言题目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与解决》,他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裁判文书检索情况分析,介绍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适用情况,提出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理念、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张梽功发言)


点评环节


在本单元的点评环节,郑毅副教授首先表达了自己的几点观感:立法和司法并续,文化和法治并举,文本和适用并行,民族法和部门法并重。接着他提出了自己的四点发散,通过四个关键词表达他对于民族法学研究的想法:(1)脱敏,对政治问题来拓展研究空间。(2)宪法。他提出,对于民族团结问题,可以结合宪法第52条规定的基本义务进行探讨。(3)文本。对于民族法学成果法学味道淡的问题,提出要通过法律方式去解决民族问题,现阶段要采取规范分析法。(4)回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最后他提出了自己对新时代民族法研究的四点展望:“紧跟市场、按需定制、非诚勿扰、货真价实”。

(郑毅评议)


李华霖同学也探讨了三位同学的论文以及自己学习过程中的困惑和启发。对于托马斯同学的论文,他提出在法理和政策依据中,民族团结立法还散见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教师法》、《教育法》等,写作过程可以提一下;在促进文化交融的因素方面,论述还可以更加逻辑化清晰化;在看法部分,叙述性话语可以用表格或调研报告的形式表达而更具有说服力。

对阿里木同学的论文,他提出了问题:关于民族团结立法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民族的团结立法还是民族团结的立法?法律对象是民族团结本身还是在执行民族政策中团结的行为?李华霖同学认为,民族团结可以用两个方向诠释:(1)自上而下的国家立法保障;(2)自下而上的文化心理认同。

关于张梽功的论文,他首先认为选题非常好,同时案例也非常紧密联系实际。他认为,文中提到的不同地区适用情况差异明显,其实是社会治理的一个角度问题,对于行为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的问题,应遵循“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大前提。此外,对于文章提到的注重执行层面的差异化问题,他也提出了自己的视角。

(李华霖评议)


第三单元 制度实践


论坛第三单元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那仁朝格图教授主持,共有3位博士生担任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所李鸣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方勖平担任本单元的点评人。


发言环节


内蒙古大学博士生高丽晶以《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双语纠纷解决制度》为题进行报告。其认为,行政机关通过调解与裁决方式解决纠纷是民族自治地方纠纷处理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双语的使用能够更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自治地方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注重行政机关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字使用的一致性、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调适,从行政诉讼法角度完善少数民族因行政机关拒绝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造成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救济途径。

(高丽晶发言)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姜磊以《内蒙古地区“村改居”社区事务治理法制化研究——以个案社区契约化管理为例》为题进行报告。其认为,民族地区“村改居”社区事务治理有多种方式,但依法治理无疑是最主要方式,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多部法律法规对民族事务治理有专门规定,且赋予民族地区有依法变通执行权。基于法律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而非只针对民族地区,内蒙古地区“村改居”社区事务治理还需要有其他工具性制度或政策,以填补法律法规空白,共同为民族地区“村改居”社区事务治理法制化提供支撑。认为个案社区“村改居”工作过程中,出现并发展的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契约化社区管理方式,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符合农民的诚信传统和政治诉求,有其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形成了相对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可为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所借鉴应用。民族事务为涉民族因素事务,民族地区事务包含但并不限于前者。

(姜磊发言)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李康平以《乡村振兴战略下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治理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其认为,民族特色村寨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社会价值,在乡村振兴战略下保护和发展民族特色村寨意义重大。法律治理是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已有的民族特色村寨法律治理体系包含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三类法律保护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范围、内容与规模不断扩大,凸显出现有法律治理体系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民族地区特色村寨保护的立法缺失、行政保护不力、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和法律监督不力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公法保护体系,健全民族特色村寨行政保障,强化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的司法救济措施,完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配套政策,推动民族传统文化多样性的延续传承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李康平发言)


点评环节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方勖平博士首先对主办方的此次邀请进行的感谢,针对第一篇论文,他指出该篇论文选题视角好,但存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双语纠纷解决的对策提出之间缺乏逻辑性、用语不准确、制度体系不明晰等问题。针对第二篇,他对该论文题目的“法制化”是否应替换为“法治化”进行了讨论,并向该文作者提出“村改居”与村民自治制度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等的问题。针对第三篇,其提出如何在乡村振兴制度下进行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以及乡村振兴条文中具体哪一条涉及少数民族村寨的立法保护等问题。

(方勖平点评)


随后,李鸣教授针对本单元发表了评议,其认为第一篇论文选题较新,但文章缺乏调查,存在重点不突出、对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不够、文中判断仍值得商榷等问题。针对第二篇论文,其认为该论文题目中的“地区”二字存在赘述问题,另外该论文存在摘要不凝练、文中具体含义未阐述明晰、个案分析缺乏田野调查等问题。针对第三篇论文,李鸣教授首先肯定了该论文存在问题意识,但文中存在引文不规范,缺乏地方立法,援引法律依据不足,个案研究不足等问题。

(李鸣点评)


第四单元 法治展望


论坛第四单元由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刘灵芝教授主持,共3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中央民族大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爽和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曾礼担任点评人。

(刘灵芝教授)


发言环节


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何静宜的发言题目是《巴西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述评》。其认为,巴西的少数人主要为非洲裔巴西人和土著人。为促进非裔和土著人经济社会发展,巴西政府从法律和政策层面采取了诸多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具体措施。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体系构成方面,1988年宪法为承认和保护少数人权利奠定了基石;《种族平等法》和《印第安人法》可以看作巴西针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两部基本法律。从权利体系角度来看,在公民身份权、政治参与权、土地权、教育权、文化权、工作权领域都已建立相关的规范。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和国家印第安人基金会则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政策。虽然巴西少数人权利保护制度中存在一些漏洞,但其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其经验值得借鉴。

(何静宜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旭东的发言题目是《民族国家的困境及超越——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理论析评》。其认为,哈贝马斯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他认为民族国家面临着困境,比如殖民主义后遗症、极端的民族主义、全球化和多元主义的冲击等。哈贝马斯呼吁超越民族国家,描绘了这样一副后民族世界的场景: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各民族通过交往、包容,构建起各民族共同的政治文化与民族文化,通过宪法将这样一种文化确立下来。法律则是这种文化之下,民族关系的体现与保障。哈贝马斯的后民族理论是在欧洲语境下产生的,且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断相去甚远,但是他的文化平等理念对当代中国有所启发。

(赵旭东发言)


中南大学博士生郑志泽的发言题目是《社群主义下的族群规范与法律冲突内因研究》。其认为,在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两种路径之外,社科法学对于族群规范与法律冲突的成因探究尚存在其他路径。本文从社群主义视角出发,讨论了族群规范与法律在理论预设层面上对自我、正义与善关系的差异,是如何延伸到两种规范在基本范畴层面,进而表现为规范主体和权利义务范畴上的差异。最终这一对差异又是如何导致两种规范在规范运行中凸显出各自的局限性,并走向自反,引发规范冲突的。在此基础上,社群主义的视角有助于促进族群规范与法律的相互沟通和自我变革,以消除两者在实践中存在的冲突。

(郑志泽发言)


点评环节


在本单元的点评环节,点评人曾礼博士首先针对第一篇论文,结合自身经历探讨了论文关键词的选取问题,并提出应规范文中英文缩写的规范使用,建议对文中两国的发展进行展开叙述的建议。针对第二篇,其认为该篇论文结构完整,但对其中结论性的话语似乎过于武断产生质疑。针对第三篇论文,其认为该篇论文稍显晦涩,其中举例不是很恰当,稍显突兀。

(曾礼点评)


点评人徐爽副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活动,认为这样的论坛是提高博士生学术能力、加强博士生“讲”“写”的演练与展示。关于“讲”,徐爽老师提出:发言最好不要念稿,发言人PPT制作良好,但放映时需要注意技巧,保证最佳效果。

针对第一篇论文,徐爽老师首先提出从本土到境外的研究标准在于:一,是否全面、客观;二,是否深入、细致;三,简单比较。研究者要培养敏锐的学术嗅觉,善于抓住有价值的选题。针对第二篇论文,徐老师认为:评述学术思想的论文,尤其需要廓清学术思想存在的“场域”,防止出现时空错位的情况。针对第三篇论文,徐老师指出,民族法是最能体现当下及未来我国法律“统一多元”形态的领域,民族法形成政策、法律和习惯“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可以克服法律中以制定法为唯一渊源的狭隘性。

(徐爽点评)


最后该单元的主持人刘灵芝教授针对本次论坛及下届论坛的举办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一,提高论文的严谨度,论据及结论要真实可靠。二,发言人在发言时建议着正装。三,建议发言人PPT制作文字简洁,背景突出文字。


总结/闭幕式


2019年11月30日下午,论坛主题研讨闭幕。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陆平辉教授进行会议总结,首先陆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参与人、主办方表达了感激之情。认为本次论坛充分彰显各位参与人员的学理性与思辨性,充分展现各位的才学识情。其次,陆教授总结本次论坛具有:时机好、水平高、内容新,主旨发言与评论相结合,年轻学者与资深教授相结合的特点。最后,陆教授提出三点建议:其一,建议重视学术活动体系与影响力。其二,提高民族法学教育。其三,加强主办方与协办方的协同管理。

(陆平辉教授总结)


随后,首届全面民族法学博士生论坛的会旗传给了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全体与会人员合影留念,在热烈的掌声中,第一届全国民族法学博士生论坛圆满闭幕。

(陆平辉教授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那仁朝格图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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