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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艳丽:在法治轨道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访问量:

史艳丽:在法治轨道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作者:史艳丽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学习时报》2021年12月29日A3版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我国教师法自 1994 年实施以来,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升教师队伍整体质量、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教师队伍的规模、质量、结构发生改变,我国教育发展的形势和教师队伍的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通过修订法律,根据教育领域内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将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回应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破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存在的难题,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当前教育发展情况对教师权利义务、资格准入、聘任考核、保障待遇等方面均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回应了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问题。

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提升教师素质与专业化程度。改革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坚定不移加快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教师队伍管理涉及编制配备、师资力量、资格准入、职称晋升、考核评价、待遇保障等,集中呈现了教师管理综合改革的方方面面,法律的修订要打通“堵点 ”、 解决“难点 ”、消除“ 痛点”,理顺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提升教师素质与专业化程度,应对日益复杂的教育任务。结合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情况,一是提高教师入职门槛,提高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加强教师职业培养培训,完善公费师范生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与现行教师法规定相比,变化幅度较大的是小学教师的准入门槛,从现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提高到了本科及以上学历。这是对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教师学历水平整体提升这一教育现实的积极回应,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提高学历门槛,必然会面临谁来培养优秀教师、如何吸引优秀学子等问题。教师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工作,专业人才要靠专业院校来培养,同时也要更加多元。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国家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教师培养体系。国家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举办教师教育”,正是对优质师资培养的回应。二是健全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明确教师职称评聘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优化教师的职称晋升、岗位设置、考核评价、评审机制和监管方式等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待遇和保障,分类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晋级增薪机制,对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和乡村教师等特殊群体的津贴、补助作出法定的政策性倾斜。四是完善教师奖惩制度,健全教师国家荣誉表彰体系,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教师地位和职业吸引力。

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对于教师,征求意见稿中既有高标准,又为全体教师划定了行为底线。师德师风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师践行立德树人的关键。优良的师德师风既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基本前提,也是开展教师工作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师德师风”正是此次修订教师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树立了新时代师德师风的新标杆,并将其列为首要的立法内容,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受理、处理、认定和查处作出具体规定,提高师德师风政策要求的执行力。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明确从业“黑名单”,并且明确不得取得教师资格的情况。比如,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等等。在教师考核评价中要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立德树人导向,违反师德师风要求必须一票否决。

立足加强教师权益保障,强化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教师权益保障不仅事关教师教育权的正常行使,更关乎国家教育事业前景,其基础地位不言而喻。教师法是以教师为主体与核心的法律,也是教师权益保障的基本法。权益保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要求把教育为公的教育公共性要求和维护教师私益的尊师重教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教师不仅是专业人员,还是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一重要职能的专业人员,与其他的专业人员有很大的区别。目前,教师队伍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少与权益保障不力、权利与义务的脱节以及政府履责不到位有关。因此,修订教师法,既要从实体角度进一步落实教师在教育教学、参与管理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权利,尤其是要强化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和对创新内容的知识产权,关注教师权利与义务规定的对应性,避免权利与义务的脱节;也要从程序角度进一步完善程序性权利和救济制度,尤其是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应当明确规定被申诉人、申诉受理主体、受理程序、申诉决定形式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等主要制度,也要注意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合理衔接,畅通教师权益保障的救济渠道,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另外,基于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必须明确政府保障教师履职的主体责任,对政府保障职责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营造教师安心从教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

当然,法律修订只是第一步,与之相适应的,还应当做好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例如,如何解决在岗教师学历达标问题,是新人新办法,还是实施“一刀切”,需要进一步通过征求意见或未来出台细则来明确。再如,关于受到高度关注的教师惩戒权问题,征求意见稿第 9 条明确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但该权利如何行使、如何救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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