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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逃税:既要重罚,更要严管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访问量:

王帅:逃税:既要重罚,更要严管

作者:王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学习时报》2021年12月29日A3版

税收关系国计民生,意义重大。对逃税行为必须重罚。近期,税务部门先后查处了多起偷逃税案件。有的案件罚款数额之大,令人咋舌。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对逃税,法律绝对不会纵容,必须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既要重罚,更要严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依法重罚彰显国家维护税收秩序的决心。对逃税行为的重罚体现了国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税收不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收秩序的决心。重罚之“重”能够敦促不法分子自查认罚,第一时间积极整改,并震慑潜在不法分子,教育社会公众。重罚再次明确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确了国家任何业态、任何领域都没有法外之地。公民必须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巨额罚金在引发社会广泛关切的同时,也促使各行各业摒弃侥幸心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消除和防范诱发不法的风险,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重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罚不是一味的“重”,而是宽严相济、过罚相当,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其中对于不同主体提出了不同的针对性方案: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不同主体的差别化处理。在此次针对某些逃税人的处罚中,针对其主动纠错的行为、虚假申报的行为以及隐匿收入的且未主动补缴的行为,分别给予0.6倍、1倍、4倍的罚款,体现出了对不同行为的差别化处理。这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处理方式,也充分体现出了执法的理性。

依法重罚意在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重罚之“罚”不是一味的“罚”,而是确保行业健康有序的罚。重罚绝不是要打击某个行业的发展。而是要以合法合规的手段消除其中的不公平竞争因素,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逃税者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一人违法,但实际上是变相增加了诚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诚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置于不利地位。如果放纵逃税行为,必然将败坏行业风气,影响行业形象,最终导致行业发展的衰败。因此,依法重罚,是要以法治消除不正当竞争,强化行业自律发展,确保行业的规范发展、风清气正、公平竞争,实现行业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对逃税,要重罚,也要严管。重罚侧重惩治威慑,严管则侧重预防控制。重罚加严管,惩治加预防,方能有效治理逃税行为。针对逃税行为的严管要点有三:法网要严,管理要严,自控要严。

严管要国家严密法网。针对逃税的预备行为、实施行为、帮助行为织密法网,要明确责任,建立起针对逃税不法行为的全流程、立体化规制体系。法网严密首先表现为,针对逃税的实施行为,我国建立起了涵盖行政法和刑事法的双重规制体系。有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补缴就一概免除刑事责任,实际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免责的前提是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三者缺一不可。由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必然的,而是要考虑是否接受了行政处罚、接受处罚中的表现如何、接受处罚后的效果怎样等多种因素,绝不是一罚了之。法网严密其次表现为,将逃税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等周边行为都纳入规制体系。有人只关注逃税实施行为的责任,这是片面的。我国刑法设置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逃税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甚至将持有伪造的发票也规定为犯罪。而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也专门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用意正是要对为逃税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严加打击,严密法网。法网严密最后表现为,强化对特定主体的规制。对逃税行为的规制,不仅要关注实施逃税的主体,还要关注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税收统筹机构、中介机构等主体,要实施联动管理,建立起立体化的防控体系。

严管要提高违法成本。要通过严管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提升执法效能。严管首先要善用新技术提升执法能力,确保执法之严。针对近年来的互联网经济中的新业态新发展,有必要用新技术来加以应对,尤其要关注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的应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应当看到,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是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普遍做法。网络直播使得跨区域跨行业经营成为常态,经营也逐渐从线下转向线上,实体转向虚拟,可能导致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通过大数据获取涉税数据,形成数据积累,再实现多个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互共享机制,建立数据清单管理,强化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风险预警,无疑是防控涉税不法行为,尤其是防控互联网时代涉税不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严管其次要注重后果之严,提高违法成本。这里值得关注的是涉税违法“黑名单”制度。2014年2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后,以多部门“税收失信联合惩戒”为代表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逐渐成为有效督促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制定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企业的信用评价,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促进税收义务的履行。未来可以考虑提高相关立法的层级,建立各部门统一通用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联网,对相关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将信用反馈结果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提高联合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严管要企业严格自控。要实现企业自身严管,需要确保合规整改有效,建立合规长效机制。在此次针对某些逃税人的处罚中,有一个关键情节是“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这暴露出企业内部对不法整改的回应机制和对涉税风险的防控机制都尚待进一步完善。针对这种情况,要抓关键主体,也要抓关键制度。在关键主体上,可激活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发挥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最高监督作用。建立独立的专业合规部门,发挥财务管理与审计功能。针对关键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分级多重审核机制,并引入外部独立专业审计机构。需要指出的是,要特别注重企业涉税合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针对税收征管这种较为专业的领域,大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违法犯罪通常较为隐蔽,对抗调查侦查能力较强,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管也面临着成本较高、效率低下和效果不佳等问题。企业合规是要求企业经过合规风险评估,以预防潜在的合规风险为目标,建立具有防范性、正规性和体系化的合规管理体系,针对不法的调查与整改,包括企业合规部门在内的决策层需要积极配合调查,对不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与修复措施。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建立起预防不法再次发生的合规组织体系,激活企业有效防范、监控和识别合规风险的能力,同时确保全体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关联人员,遵守专门性的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激活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管机制”,从激励整改机制转化为常态长效机制,真正从企业内部建立起对逃税的自纠自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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