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晚7点,英国牛津大学法学与社会名誉教授、牛津大学奥里尔学院名誉教授、伦敦经济学院风险与管理中心客座教授Keith Hawkins在中慧楼模拟法庭进行了题为“英国习惯法理论(The English common law method)”的讲座。
讲座由英美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的区别展开。不同于历史悠久的大陆法系的皇权属性和法官培训制,承袭英国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中法官由具有一定经验(15-20年)的律师组成,而不会专门培养法官。
英美法系习惯的将法官视作据有特殊地位的人,具有权威及实在的法律决策权。法官作为法庭上的第三方,不仅有对案件进行裁决和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且在立法权在发展中逐渐掌握到议会手中的今天,有对立法中空缺进行补充立法的权力。
教授以著名的Donoghue v Stevenson一案为例。通过阐释了法官Lord Atkin在判决中对著名的Neighbour Principle的论断说明了法官在 英美法系中的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最高法院的法官通常不具有创新性,而是以先前的判例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这不以为着对判例绝对的依赖,而是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使司法过程中遵循判例但是判例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最后比较了英美法系的效率问题。其高效之处在于对于已有判例的情况,在与律师咨询时,律师通过对先例的筛选能够快速找到类似案例对此分析,从而提高效率。但是对于无先前判例可依据的案件,则耗费大量时间,费用昂贵。最后总言之,英美法系的优点在于相比立法由法官直接判断更为灵活高效。
经过这次的讲座,我院同学和Hawkins教授有了深刻的交流,加深了对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跳脱出书本的局限,从另一个角度认识英国习惯法的前生今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