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为什么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学习时报》2021年9月22日A2版
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受贿行贿一起查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互为成立前提,需要一同遏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腐败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之后,十九届中央纪委多次提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可见,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呈现持续的高压态势,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也在不断加强。
重视行贿查处,有利于斩断权钱交易的链条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刑法理论认为,贿赂犯罪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但却有少数人认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人在贿赂犯罪中的危害更大、影响更大。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受贿人是“强势”的,行贿人是“弱势”或被迫的。这些认识引发了过去实践中存在的“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情况。究其根源,是因为没有抓住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忽视了“交易”才是贿赂犯罪的核心环节。事实上,行贿人的“围猎”与受贿人的“被围猎”,往往纠集在一起,共同诱发贿赂犯罪。而其中的行贿,则是交易的源头。因此,打击贿赂犯罪,就是要打击权钱交易,作为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交易双方都需要被遏制。仅遏制其中一方,尤其是只遏制受贿人一方,忽视行贿人一方,就难以从犯罪发生的机理和源头上提出有效的防控思路,也难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防控机制。《意见》还指出,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可见,重视对行贿的查处,也将成为接下来控制腐败增量的关键,成为巩固国家反腐败工作成果的关键。
重视行贿查处,有利于将腐败犯罪治理扩展至多领域,形成全方位治理
《意见》提出,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需要认识到,行贿破坏的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更会诱发不当竞争、影响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此次《意见》强调对行贿的防控,除了防控腐败犯罪本身,更是要铲除腐败的土壤。具体来说,就是要防止行贿人利用权钱交易破坏政治生态,影响党和国家的权威;避免行贿人利用政商勾结破坏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严防行贿人利用“潜规则”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干群关系。上述风险短期内会影响社会稳定,长远来看则会影响到民心向背。通过受贿行贿一起查,就是要遏制行贿人的犯罪倾向,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和文化生态,确保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少数人认为,查处行贿会影响企业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甚至主张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这是必须要驳斥的重大误解和错误倾向。犯罪必须被查处,这是原则问题。通过查处企业行贿,还能强化企业合规意识,营造清朗营商环境,消除经济潜在风险,促进市场有序经营,这才是确保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应循之道。
重视行贿查处,有利于收集证据,实现案件的突破,有效打击犯罪
贿赂犯罪往往呈现出一对一的情况,导致证据来源较少,影响到对犯罪的认定和打击。受贿行贿一起查,可以扩展证据来源,形成证据之间的印证,确保证据链完整稳定,避免放纵犯罪。受贿行贿一起查,最直接的效果是通过同步查处,避免双方串供,能够打破双方的侥幸心理,取得证据的突破。同时,结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规定,能够反向激励犯罪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配合,打破犯罪双方的“攻守同盟”,扩展证据来源,避免放纵犯罪。
重视行贿查处,需要注重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通过多元主体的合作和参与建立起联合惩戒措施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腐败采用的是“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并特别关注综合治理。此次《意见》针对行贿犯罪的防控主体,除了传统上常见的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还有人大、政协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使得犯罪防控主体更加多元。多元主体合作参与的直接效果就是扩充了惩戒手段,从而不仅强化了打击力度,还能针对诱发犯罪的因素加以防控,实现了源头治理。此次《意见》在对不法行为的后果设置上,除了传统的处罚措施、财产刑以及没收追缴责令退赔之外,还提出了要纠正行贿人通过行贿所获得的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这就大大降低了行贿人通过犯罪获取收益的可能性。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出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一直在积极设立行贿黑名单制度,例如,2020年湖南省就将涉及贿赂的13家企业、36名个人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使其受到限制从事招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旨在根据查询结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通过进一步强化犯罪的不利后果,遏制行贿人犯罪倾向。同时还可以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未来可以在《意见》的要求下,根据地方探索的经验,进一步推动设立国家层面的行贿档案数据信息库,设置多元后果,科学制定分级分类处置标准,并确保相关标准清晰合理。
重视行贿查处,还要确保犯罪查处与民生保障的平衡
在强调严密法网、严格行贿查处的同时,还要确保职权的合法合理行使,尤其要避免影响到企业的合法经营,确保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查处企业犯罪,要尽量降低对企业劳动者的就业影响,尽量不损害投资者、客户等无辜第三人利益。基于这种考虑,《意见》中专门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这些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国家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对民生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