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学习时报》2022年5月11日A3版
平台经济在解决社会就业、拓展消费市场、推动生产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平台用工也成为重要的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较为灵活,种类繁多且复杂,面临的职业风险,尤其是职业伤害的风险也更大。有效保障从业者的权益,是积极构建平台经济的重中之重。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加强对平台经济从业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在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等,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其中有不少内容涉及职业伤害保障,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也已开展了相关试点。
但是在实践中,平台经济从业者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关系认定难。在当前的平台用工环境下,平台处于制定劳动规则的优势地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最大的效率和业绩,少数企业可能借由合作关系、承揽关系、派遣关系、协议关系、雇佣关系、发包关系和劳务关系等,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以此规避其对从业者在发生职业伤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司法实践中,随着平台从业队伍的不断扩大,涉及平台从业者权益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法官在认定从业者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缺乏明确标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统一。二是职业伤害救济难。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受到的职业伤害种类比较多,也比较频繁,其中最主要的是交通事故、职业病等。然而,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体系,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紧密关联。现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基本制度,主要是基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制定,强调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很显然,现行相关保障制度,无法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影响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资格的认定。此外,相较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职业伤害救济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为解决上述问题,基于国内一些地区近些年的实践探索经验,重点是要积极构建平台经济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坚持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完善工伤保险与商业险的衔接机制,提升从业者维权意识,便捷维权服务,降低维权成本。
推进平台经济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既不能简单以是否在形式上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机械地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也不能片面地以平台从业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要防止平台企业通过故意制造“去劳动关系化”现象,规避本应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在立法层面,要充分结合平台经济中新型劳动关系的发展特点,与时俱进地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建立清晰明确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具体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平台经济种类的差异,确立不同从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二是优先考虑将平台经济专职从业人员纳入劳动者范围,适用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三是完善工会制度,将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鼓励平台以区域为单位成立非公经济组织工会。
完善工伤保险与商业险在职业伤害救济方面的衔接机制。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职业伤害救济方面,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均能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国家应颁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门政策,及时将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补上重点权益制度保障的空缺;另一方面,国家要注重发挥商业险的补充性保障作用。尤其对于暂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流动性较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商业保险更应发挥其重要作用。关于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商业保险虽然种类较多,但普遍存在保险金额低、保护周期短、保障范围窄等问题,而且也缺乏与工伤保险的有效衔接机制,因而没有与工伤保险形成保障合力。为此,相关部门可以深化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二是出台激励平台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险的政策优惠措施;三是要鼓励保险企业结合平台用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出台适合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商业保险。
提升维权意识,降低维权成本。首先,平台经济从业者自身的权利意识,是推进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完善的内生力。从业人员不但要提高自身权利意识,了解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还要在发生职业伤害事件时,积极申请工伤认定。此外,对于配送员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应主动购买适宜的商业保险,防患于未然。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作用的发挥,是推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完善的关键助推力:一方面,工伤认定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工伤认定的政策宣教工作,畅通工伤认定申请渠道,提高工伤认定效率和赔付效率,降低从业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工商登记部门应加强政策释明,对批量在线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平台经济从业人员进行“一对一”的电话访问,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确认注册个体工商户为其本人真实意愿。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诱骗、强制从业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最后,平台企业的主动作为,是推动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完善的重要合力。平台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依法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积极为员工投保商业险,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安全教育,形成企业与员工的良性互动、和谐共赢。
建立平台经济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一项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制度创新。因此,现阶段,可以先从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职业伤害风险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入手,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先行试点,待这一制度运行成熟以后再有序地全面推开,有效保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