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群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
来源 |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
针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应否承担补充责任,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否认原股东在其未缴纳资金内承担补充责任会增加股东的投机风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出资义务具备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完全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金具有可信赖性,所以,为平衡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原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责任承担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具备一般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条件的基础上,原股东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债权的非法目的,或公司债权人基于对其身份信赖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认缴制;期限利益;出资义务;补充责任;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