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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大学举行
发布时间:2017-11-06来源:学院管理组 访问量:

                                                                                                               “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大学举行


      2017年11月4日,由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大学知行堂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科院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西南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广州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北京建筑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我校张海洋教授、林继富教授、贾仲益教授、良警宇教授、丁娥教授、梁利华编辑等以及法学院张文香教授、韩轶教授、宋玲教授、田艳教授、张步峰教授、陈徐奉副教授、熊文聪副教授、刘志峰副教授、郑毅副教授、史艳丽助理教授等与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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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轶、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副主任丁娥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熊文钊教授在开幕式上结合十九大报告精神就会议主题发表演讲。熊文钊教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会议主旨。第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党的报告将文化发展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为执政党的新理念之一,回应了时代关切,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第二,我国文化法治建设面临的不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然而,与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相比,我国的文化法治建设任务艰巨。第三,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宏观的战略部署上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文化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遵循。具体而言,如何进一步完善文化立法、加强文化执法建设、建成公民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体制和养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等,是我国当前文化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任务。

开幕式后,研讨会进入专题讨论环节。此次会议共分为五个专题,分别是“文化法治的基本理论”、“文化法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文化事业法治问题研究”、“文化产业法治问题研究”以及“文化法的实施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在各专题部分进行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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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文化法治的基本理论”由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原司长青锋主持。广州大学谢晖教授作《文化法治基本理论概述》的主题发言。谢晖教授提出,法律必须从人入手,而人是文化精神的动物,这是文化法治理论的根基。他还对人类精神文化领域为什么需要法律调整?又如何展开法律调整?以及文化精神领域中的法律处理类型等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专题发言环节由中南大学周刚志教授、江苏师范大学南杰·隆英强教授、西北政法大学井凯笛研究员先后发言。周刚志的发言题目为《“文化国”危机与中国文化法体系的构造》。他提出,“文化国”危机乃世界各国所普遍面对的时代课题。为因应“文化国”危机,维续多元文化的和谐并存与共同发展,各国均推进了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法和文化产业法等文化法制构建。中国文化法体系的构建,需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价值重估”,并在文化立法领域进行“查漏补缺”、“体系再构”。南杰·隆英强的发言题目为《青藏高原文化土壤与藏族本土法治文化的关系——从文化土壤与法治文化的关系谈起》。他指出,青藏高原的古老民族——藏族,创造了与青藏高原文化土壤相配比的藏族习惯法治文化。这种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与人格转型等都产生了巨大的潜在的能量。这种本土法治文化为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将产生积极意义。井凯笛的发言题目为《法治文化视域中民族习惯法的流变及其进路》。他指出,民族习惯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法治发展持续供给养分。民族习惯法与法治文化之间存在融合与冲突的二元属性。二者的二元统一需要嵌入以宪法、法律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冯玉军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岭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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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文化法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由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主持。中央民族大学助理教授史艳丽作《文化法治的现状与问题》的主题发言。她指出,我国新时期文化法治实现新突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在文化立法、文化执法和文化司法等相关层面存在不足。在进行经验总结之后,史艳丽提出了文化法治建设的具体完善思路。专题发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王云霞教授、国家文物局法规司副司长何戍中、上海政法学院编审汤啸天先后发言。王云霞的发言题目为《文物保护法修订中的理念碰撞》。她围绕《文物保护法》送审稿的相关争论指出,文化立法的方向和潮流实际反映了权利的问题,这是法学界最应该提供建议的地方。她还就文物保护与利用、文物保护权的审批权、国有和非国有文物区分等方面提出了见解。何戍中的发言题目为《文化遗产法治问题的几点初步思考》。主要从文化遗产法治问题的价值取向、系统架构、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文化遗产保护更应当尊重历史、保障文化权利,从文化多样性角度进行保护。保护和发展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冲突,应当注重文化的本质属性,从文明大框架下思考。公众参与存在行政擅权问题,文物保护的决策应侧重于权利的维度。汤啸天的发言题目为《对“真人秀”电视调解节目的文化法治思考》。他指出,文化产品具有耳濡目染的传播力、潜移默化的融汇力、入脑入心的渗透力,公共文化产品更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电视媒体应当传播正能量,而对于其不当的衍生使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王勇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王晓滨作为与谈人,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议。解志勇、湛中乐等学者进行了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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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文化事业法治问题研究”由中央民族大学张海洋教授主持。中央民族大学田艳教授作《文化事业立法概述》的主题发言。她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文化立法存在诸多困境,如专门性立法缺失,政府职能定位与文化主体诉求间存在张力等。从域外制度考察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已经在此方面探索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这对我国文化事业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专题发言环节由中南民族大学潘弘祥教授、山东政法学院于家富副教授、贵州民族大学助理教授傅智文先后发言。潘弘祥的发言题目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的内涵与保护模式研究》。他指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是一种特殊权利,在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构成等方面独具特色,具有鲜明的群体属性。纵览世界各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我国采用何种保护模式之前,首要问题在于从制度上确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于家富的发言题目为《官场圈子文化治理的法治思考》。他指出,官场因利益而生的圈子及其圈子文化古已有之,关键在于尺度上如何拿捏。当前中国经济迅速崛起过程中的官场圈子文化,对我国政治生态构成吧不利影响。为此,我国有必要从法治视角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傅智文的发言题目为《自治立法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研究》。他指出,鉴于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保留着丰富的民族文化,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立法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问题。通过考察贵州省内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现状,傅智文认为,如何结合各民族聚居地方实际,开展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自治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重要职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中央民族大学文传学院林继富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议。刘莘、马岭、良警宇等学者进行了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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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文化产业法治问题研究”由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主持。中国传媒大学李丹林教授作《新媒体资本准入政策研究与相关立法思考》的主题发言。她指出,制约传媒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旧有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主流新媒体发展在资本准入制度过严,分配制度不够科学的问题上。未来传媒监管的改革应当减少资本进入的束缚,降低新闻采集制度的垄断性。此外,还要规范媒体内容、明确表达权的界限和越权行为。专题发言环节由中央民族大学熊文聪副教授、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国讲师、澳门竹笛协会秘书长林龙平先后发言。熊文聪的发言题目为《从知识产权看文化法制的双面性》,他首先提出了文化法制的可能性。并指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误解。认为,对权利的保护需要设定界限,不可过度。如商标的注册不应对文化带来不良影响,商业歧视应当接受司法审查。而知识产权法官遇到关系中国文化发展方向的问题时,需要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张国的发言题目为《中国文化产业版权保护研究综述》。他认为,目前国内学界在中国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将来的研究中,应当结合国家重大战略的推进来深化文化产业版权保护的背景、历史、重要性、问题、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同时还应当加强经验层面的交流。林龙平的发言题目为《中国大陆音乐版权法与澳门音乐版权法的比较研究》。他指出,面对国内在音乐版权法的实施方面存在的障碍,需要从事音乐专业的人士加入相关研究。通过与澳门音乐版权法的比较研究,国内目前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音乐版权法律方面的补充和修改。第二,增加音乐版权协会编制成员。第三,建立一套合理与完善的音乐版权管理制度。

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和天津理工大学杨凡助理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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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文化法的实施问题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主持。中央民族大学张步峰教授作《文化执法研究报告》的主题发言。他主要从两部分内容展开报告。第一部分是文化综合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第二部分是专利代理惩戒制度的现状、问题与立法完善。专题发言环节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沈荣华、浙江工业大学石东坡教授、西南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陈祥先后发言。沈荣华的发言题目为《全国文物行政执法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他指出,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承担着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文物保护是文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从具体的数据和执法情况,指出了我国文物行政执法评估指标体系主要面临的问题。石东坡的发言题目为《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价的法律依据与实现机制》。他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有其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推进文化人权实现和文化良善治理的重要途径在于将实质正义原则、普惠均等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价的基本原则。在可获得性、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这四个维度的基础上采用导向、供给和结果指标体系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指标要素。还要明确主体结构,完善法律程序和应用相关结果发挥其效力。陈祥的发言题目为《规则、秩序与指引:公共文化服务法律行为的规范逻辑分析》。他指出,对公共文化服务法律行为展开规范逻辑分析既能为拓宽法律行为相关理论的研究领域与研究范式提供践行样本,又可为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予以必要的规范行为指引。并在公共文化服务法律行为的要素规则、所涉类型化秩序和过程指引等方面提出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原司长青锋和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以上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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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最后阶段,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资深法学家朱维究教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文化法治研究的建议。第一,文化法治研究要有清晰的概念界定。首先是文化和法治的概念体系之间不能有逻辑冲突,需要确定课题中文化的具体内涵。其次,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不能混同。有关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关系尚未有充分的研究成果。再者,政治规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相互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三者共同治理于社会,但又有所不同。第二,法学与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建立。法学家可以有分门别类,法律立法不可分,必须考虑法律体系建设的科学性要求。由于文化治理有其特殊性,应当区分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效果。文化领域中的法律治理手段更需要关注软法治理。第三,面对文化执法的混乱现象,其治理理念需要回到法律的根本原则上,如职权法定原则。在政策治理向法律治理的过渡期,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执法主体要合法,执法依据要合法,从而真正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

本次学术研讨会得到了国内相关学者和实务界的支持。从理论到实践方面回应了我国文化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现实关切,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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