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循吏”与“酷吏”的“为吏之道”》,《学习时报》2020年12月7日。
中国古代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为吏之道”及官员行为准则,给评价官员提供了一个理论标准。那么在实践中,要做到什么程度,方可说其尽到了“为吏之道”呢?太史公司马迁给后世官吏提供了一面借鉴的镜子,在《史记》中,司马迁区分了两大类官员,分别以“循吏”“酷吏”名之,并为之列传。从此,后世亦多以“循吏”和“酷吏”,来评价官员。
司马迁为循吏和酷吏列传,本不在同一个评价层次上,“循吏”“酷吏”都不是完美的官员形象,但后人不察,往往将两者对立。于是后人心目中“循吏”一般解读为才能平平、老实颟顸的官员,“酷吏”则是有才无德、行事张扬的能吏。“循吏”和“酷吏”之分给传统社会的为吏观,增加了丰富的内涵,也使得“为吏之道”之类的行为守则,有了一个立体生动的参照标本。从“为吏之道”出发,发展出的传统监察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
中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到为官标准问题,并且为此制定官制官规。《尚书·伊训》就提到“制官刑,儆于有位”,“官刑”针对的是官员违法违纪行为,即“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这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官法”。《尚书》中的《伊训》是否即为商朝初年伊尹所立,仍聚讼纷纭。但是毫无疑问,它反映出古人对于官员尺度的把握,有着深入的思考,且察官治官之法,源远流长。
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最系统的官员准则,也是最为确凿无疑的,是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记载的“为吏之道”。该篇首先叙述官员自身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如“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苟,审当赏罚……”,这个品质既包括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品质,更强调其作为官员,在行政、司法等国家治理活动中应有的品质。在交代完品质问题之后,“为吏之道”紧接着提到作为官员的具体要求,即“五善”“五失”。所谓“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而“五失”则按照3种标准分别规定了5种反面行为,比如奢侈浮夸、好大喜功、刚愎自用、贪赃枉法、不顾民生等等,几乎涵盖了官员所有违法、失职和失德行为。其中总论强调要求官员加以自律;“五善”“五失”则更像是考核官员的标准,若官员有五善,则予以奖赏,若犯五失,则要受到纪律和法律的惩罚。“为吏之道”无疑是战国时人们对长期以来官僚政治活动的一份宝贵总结,也给官员的行为活动,提供了一个尺度,既有可资镜鉴的一般标准,又有用于赏罚黜陟的硬性杠杆。体现了古代“宽以养民,严以治吏”的治国思路。
《循吏列传》中,司马迁列了春秋时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5人,这5人性格不一,行事亦异。孙叔敖、子产施教导民,上下和合;公仪休自律极严,绝对不让自己的生活标准高于百姓;石奢、李离作为司法官员,绝不因私废法或诿过于人,有着极为强烈的责任担当。寥寥数笔,勾勒了一个“循吏”群体的形象。其主要的精神,在于“奉职循理”,这就是司马迁所谓的“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也就是说列于“循吏”之中的官员,都有强烈的使命意识,但并不倚仗官位作威作福,属于“亲民”型的官员。以子产去世时“丁壮号哭,老人儿啼”为代表,可见“循吏”受到人民爱戴的情形。大体上“循吏”,除奉公守法之外,更重视“以德化民”,言行可谓百姓之楷模。
提及“酷吏”,又绝非是“循吏”的对立面那么简单,相比于“循吏”,这个群体有着更为复杂的形态。在《酷吏列传》中,司马迁列了汉代的郅都、宁成、周阳由、赵禹、张汤、义纵、王温舒、尹齐、減宣、杜周10人,同样各有各的面目,但有三点则是共同的。首先,“酷吏”都绝对忠诚于人主,为君主之事,殚精竭虑,不辞劳苦,甚至不惜破坏成法,比如“酷吏”杜周作为司法官员,就“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其次,“酷吏”均有很强的行政才能,绝无废政懒政之举,这一点上,其与循吏如出一辙。所以司马迁在对其行为方式表示保留之余,仍不禁赞叹:“方略教导,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质有其文武焉,虽惨酷,斯称其位矣!”再次,“酷吏”行政偏于严厉,其手段趋于酷烈,这也是其“酷”之名的得来。“酷吏”用法深刻,且行法不避贵戚,虽身死而不避之。且我们需要看到,其对百姓固然亦不少酷烈,但更多针对的则是权贵豪强。所以在吏治如救火扬沸之时,非武健严酷,则不足以胜任愉快的。大体上“酷吏”,亦能忠诚王事,但手段多是霹雳手段,雷厉风行,更加注重行政的效率。
“为吏之道”和历代官制官规诚然给各级官吏确立了一整套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但官吏若不奉行,则又当如何?于是一整套完备的察官之法——古代监察法就应运而生了,这是“为吏之道”的制度保障,无论“循吏”还是“酷吏”均要接受制度的考察和奖惩。从“为吏之道”发展而来的察官之法源远流长,自汉代《刺史六条》至唐代《监察六法》,再至明清《宪纲条例》《都察院则例》等,都是专门的监察单行法,而在清乾隆时期出台的《钦定台规》,则集传统监察立法之大成,汇集了有关监察制度的上谕、奏议和条例等,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通例”8大类,为中国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这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正是因为有了完备的监察制度,所以品秩不算太高的监察官员,敢于纠弹权贵、激浊扬清,让“为吏之道”落实在官员的行动当中,而使奸佞无所遁其行。如清代顺治年间监察官左都御史魏裔介清廉刚正、嫉恶如仇,面对位高权重的大学士刘正宗、成克巩揽权纳贿、党同伐异,几番上疏弹劾两人欺罔附和、蠹国乱政,最终使得“正宗获罪籍没,克巩夺职视事”。康熙年间的御史郭琇,半年之内,相继弹劾参罢三名权臣、两名尚书、一名内阁学士,刚直不阿,名震天下。其他如弹劾乾隆时期一手遮天的大臣和珅的御史曹锡宝、钱沣、王念孙,弹劾晚清总理大臣奕劻的御史江春霖等,都为澄清吏治厉行监察,使得“一时权贵敛迹”。
“为吏之道”与监察法制交相为用,相辅相成。这样的历史经验,至今仍有其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