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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分则编纂三人谈”座谈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8-12-06来源: 访问量:

12319时,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的法律名家大讲堂(十七)——“中国民法典分则编纂三人谈”座谈会于知行堂顺利举行。此次座谈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主讲,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段威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积极参与了此次座谈会,现场座无虚席。

座谈会在师生们的期待中开始,杨立新教授首先阐述了自己对于物权法定问题的看法,教授指出,随着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会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因而物权法定主义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当下,物权法定的缓和已成为一种立法趋势。刘凯湘教授讲到,物权法定未来要通过司法实践、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加以缓和,与物权种类法定的缓和相比,在物权的内容法定方面进行缓和具有更大可能性,并从物权法定的缓和依据展开讨论,他指出,私法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促进物的利用及鼓励交易,物权法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张新宝教授提出,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不是僵化的,要对物权法定中的“法”作扩张解释,除物权法外还可包括其他法律,但行政法规要尽量少得涉及民法的事项。

杨立新教授幽默生动的话语和深刻的学术见解引发了在场师生的共鸣,随后,主讲三位教授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居住权问题进行讨论。首先在居住权的创设问题上,教授们均持赞成意见。刘凯湘教授从“以房养老”等现实问题问题出发,阐明了居住权的优势之所在,其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明确了物的归属及利用,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对此,杨立新教授指出,居住权得到认可使得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和缓和的物权法定主义达成双赢局面。而张新宝教授讲到,居住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满足了特殊群体的需求,同时,也使得房屋能够被充分利用。

三位教授精彩的讲解和讨论带动了热烈的现场气氛,同学们的笑声不断,掌声雷动。随后,张新宝教授指出,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两章规定了部分债法内容,但是某些债的类型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在民法体系中却没有体现,因而,在合同法中设准合同一编来弥补此缺陷。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下,当前债法总则难以独立成编,更大可能是维持现状。而刘凯湘教授则提出,在债法总则缺位的情况下,个案的处理要尽量避免在债法的适用上出现过大偏差。

段威老师的引出利他合同中第三人问题。对此,刘凯湘教授从《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出发,讲述了第三人的介入权,从而阐明了利他合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这一观点。杨立新教授讲到,以保险合同为例,其受益人是合同关系当中的第三人,享受权利而不用履行义务,且可以拒绝该权利,如果给第三人负担义务则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因而,利他合同必须利他。张新宝教授则从第三人的形态方面对利他合同做了进一步阐释,使得同学们对于此领域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并引发大家对此问题的深刻思考,受益匪浅。

三位教授的言辞贴近现实易于理解,侃侃而谈的风采斐然,座谈会接近尾声之时,同学们争相在短暂而珍贵的互动时间中积极发言,三位教授耐心为同学们答疑解惑,与在场师生的联系又拉近了一步。

座谈会的最后,段威教授对此次座谈会作了总结发言,并再次对三位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会议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落下帷幕,我们真诚期盼三位教授下一次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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