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薛前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7来源: 访问量:

薛前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学习时报》2021年10月27日A2版

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全面细化提升知识产权事业的顶层设计,描绘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与战略布局,彰显并传达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的重要信号,明确提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制度基石。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人格权、股权等并驾齐驱且已融入我国民法典规则体系的一项重要私权,不仅可为权利人带来物质财富,它还具有公共利益的特点,是全社会的精神财富。《纲要》明确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重要的内容,保障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强化人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商业发明创造的热情与潜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我国加速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从中国数量向中国质量的根本性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有力保障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特定知识产权制度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与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政策紧密相连,如加强农产品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数据库等有利于促进商标富农;围绕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和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优良植物新品种有利于促进科技兴农;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有利于推动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及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制度助农;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期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在创新领域的全球排名从去年的第14位上升至今年的第12位,是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这说明,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也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发展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随着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的程度仍然不够充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其基本要求是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需要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事业提供规则供给与制度保障。《纲要》的颁布与实施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新挑战与高要求。

实现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守成与纳新。划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保护和发展知识产权的先决条件。首先,需要守护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底线。其次,应适时扩大保护客体的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如当前基因科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带来并产生了知识产权的新客体、知识产品的新利用方式以及新商业价值,故需及时对新客体进行法律定性与规制,探索及平衡新兴技术应用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把在互联网领域、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相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畴之中。最后,探索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与转化利用;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促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发展;等等。

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数量与质量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自洽与协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确定了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的内容。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民法典第123条明确知识产权法律地位与权利类型为基本统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主要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规则数量供给。一些立法标准、保护强度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但是,与地理标志、外观设计、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还鲜见身影,某些规则还较为粗放。正所谓“事异时移,法随时变”,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质量迫在眉睫。此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项联动工程,需做好专门性法律法规与基础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做好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之间的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以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向世界彰显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力度。

实现知识产权确权、行使及救济的全流程多元共治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私权,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类纠纷。界限清晰、高效便捷的确权机制可实现事先保障,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效能,提高商标、专利的审查质量和效率,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等。行政执法部门严格监管、行业组织自律,机构自治是以外部强制和内部自觉的方式保障知识产权正当、规范行使的机制。因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需恪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及案例指导制度,设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创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提升执法监管标准化、专业化、现代化、智能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在诉讼制度、裁判标准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还需在审判机制、审判队伍及裁判规则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使司法保护机制发挥好作用。此外,还要大力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与文化理念,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共生。

实现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与提升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相衔接。科学、完备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必要保障。为此,需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加快建立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优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实现对创新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营造产权交易环境,确保商业创新、知识创造活动能够合法、有序、理性地进入市场。不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的多措并举、协同发力机制。重点加强对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及老字号的保护和传承,以法律发展助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从而持续推动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高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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