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郑毅:在公法领域徜徉
发布时间:2021-08-02来源: 访问量:

郑毅老师(个人生平见郑毅老师个人网页于2002年开始就读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和经济学双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为我院宪法行政法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今年是郑老师在法学院学习工作的第十九个年头,妥妥的“老民大法院人”,法学院同学的嫡系大师兄。

近年来,结合个人学术旨趣、民大法学院学科特色及新时代法治建设发展的趋势和需要,郑老师在公法领域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并获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01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研究

这是郑老师从博士期间就开始深耕的传统研究方向,逐渐形成了基础研究与前沿观察并重、着力突出规范分析的法学学科方法的研究风格,在宪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如《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宪法文本中的演变》(《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曾获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一等奖空缺),成为宪法学讨论央地关系的重要基础文献。

2017年,首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该论坛打破传统的研讨会机制,在两天的会期中,仅邀请四位宪法青年学者为主报告人,提交“越长越好”的主题论文;每篇主题论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5-6位评议人,并须事先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评议意见。在每篇主报告为期半天的讨论期间,除一个小时的主题发言外,其余时间全部用于评议人和其他参会者向主报告人“开炮”。鉴于长期以来在央地关系法治研究方面的学术影响,郑老师应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邀请,作为唯一的副教授主报告人出席了首届论坛,提交了近9万字的专题论文《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规范基础:第3条第4款的释义学初阶》。该文在郑老师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闭幕式上的主体发言《央地关系法治化的知识源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元规范”、仅有42个字的《宪法》第3条第4款开展了“解剖麻雀”式的规范分析,引发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会场讨论的“火药味”至今仍为宪法学人所津津乐道。2018年,该文在全国1600余篇投稿中脱颖而出,荣获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一等奖。随后,郑老师将这篇长文拆分、补充,最终在法学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了四篇系列论文,即:《规范文本、政制实践与学科贡献——一种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研究的前言》(《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论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原则——基于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的考察》》(《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3期)、《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中央”与“地方”——基于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的考察》(《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6期)、《论宪法上的“中央的统一领导”》(《法学家》2021年第2期)。其中,两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一篇文章荣获第十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除了央地关系基本理论外,郑老师还对类型化的央地关系研究予以深入推进。如,《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关系视角下的网约车立法——基于<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分析》(《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系国内首篇在央地关系背景下聚焦网约车立法的专题论文,目前中国知网引证数已达115次,获得第七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主题征文三等奖;又如,将台湾问题的宪法研究纳入央地关系视野的代表性成果《论宪法中的两岸关系条款——以“三位一体两级”结构为视角》(载《新时代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交流展望: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九州出版社2019年12月版),荣获中国法学会“两岸四地法治发展青年论坛”一等奖;还如,将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雄安新区等重大战略统一到“中央与首都(北京)关系”的宪法框架下的《作为城市的北京与作为首都的北京:基于宪法规范的研究》(《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乃是目前《宪法》第143条规范研究代表性成果,荣获中国法学会第八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02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研究


结合民大法学院的学科特色、优势以及个人的宪法学专业背景,在2012年留校任教后,郑老师开始着重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研究。郑老师主张以规范分析的方法凸显民族法学区别于传统政策研究的独到学科贡献,从而在青年民族法学研究群体中树立了鲜明的研究特色。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针对“自治机关”“上级国家机关”这类颇为重要却又长期被忽视的关键概念的内涵问题,先后撰写《自治机关构成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授权逻辑》(《贵州民族研究》2015年第7期)、《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一种规范主义进路》(《思想战线》2016年第1期)等专题论文,在学界大力提倡以规范分析解剖民族法学核心概念的研究之风。又如,《论宪法实施机制的“双核化”——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为例》(《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将党的十九大系统强调的“加强宪法实施”化入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具体语境,最终再回归宏观的宪法实施层面,实现“以小见大”的论证效果,本文亦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再如,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属性、同宪法的高度关联性等,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的效力这一“冷门”问题进行开创性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效力论》(《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一文在全国4451篇投稿论文中脱颖而出,荣获中国法学会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还如,从软法视角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协商民主条款展开专题研究,《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规范、困惑与超越》(《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荣获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优秀论文奖,并得到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等研究机构的高度关注。

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发展改革问题的研究。如,针对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由不同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所导致的特殊纵向治理问题,郑老师于《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发表《论上下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调整》一文,系国内首篇系统研究该问题的理论文章,并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又如,针对2015年《立法法》修改引发的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自治州)立法的一系列新问题,郑老师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双管齐下”的方式,形成了《<立法法>修改三年来自治州立法权的实施问题研究——以XX自治州为例》(《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一文。再如,《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条款的规范结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系统梳理了民族自治地方各类变通权之间的逻辑体系与规范关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时下关于《民法典》取消原民事单行法中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条款的讨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如,为澄清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科学发展策略,郑老师撰写了《论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发展的“因地制宜”和“与时俱进”》(《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一文,并以此为基础申请并成功获批国家民委民族研究委托项目。

鉴于在民族法治(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研究方面的长期积累和学术影响,郑老师曾多次受邀赴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等中央国家机关提供专家咨询,撰写的研究报告也多次被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委采纳或获得领导批示。


03 地方立法制度研究


较之于前两个研究方向,地方立法研究是郑老师最晚介入的领域,其主要契机是长期以来对央地关系(含央地立法关系)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的积累,以及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但随着地方立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乃至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地方立法制度研究不仅迅速成为郑老师重要的研究领域,更产出了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成果。

早在2014年,郑老师于《检察日报》撰写的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系列评论中,就曾围绕地方立法改革可能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作出初步的论证,其中“在‘设区的市’提法中关注不设区的地级市”等建议被《立法法》的修订所吸收采纳。2015年的《对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冷思考》一文(《行政论坛》2015年第4期)基于批判的立场,在坊间对《立法法》修改的一片叫好声中发出了学者应有的独立、冷静、客观的声音,中国知网引证数达46次。2016年发表的《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期)一文,是郑老师在地方立法制度领域影响较大的一篇论文,不仅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知网引证数达99次,还获得原江苏省法制办组织的“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主题征文活动优秀论文奖。而《“谨慎放权”意图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实施——基于<宪法>第100条第2款的考察》(《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一文,则直奔“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至2018年《宪法》第100条修改前的三年‘空窗期’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宪法基础”这一重大理论难题,从主观论和客观论两条路径出发,最终达致“殊途同归”的合宪性论证效果,荣获首届“法治战略·珠江论坛”征文一等奖、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青年法学论文二等奖。

值得一提的是,郑老师于202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第二部个人专著《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的改革与实施》,不仅是对其个人近年地方立法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小结,更是提出了“设区的市级”这一重要概念。该书认为,2015年的《立法法》修改不仅简单体现为市级立法主体从原来的49个向300余个的数量递增,更是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备案审查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组成的“设区的市级”立法主体“俱乐部”中,设区的市作为基本型,是剖析地方立法权改革与实践的基础样本;自治州和经济特区作为衍生型,不仅共享着城市立法权实施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更在双重立法权选择适用、变通权界限及其控制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制度需求。因此,应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出发,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前述问题展开全面探讨。从各方面的反馈来看,本书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较大关注,尤其是关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结构等问题的讨论也得到了读者的充分肯定。《检察日报》2020年12月3日第3版还专门予以“新书推介”,进一步扩大了该书的社会影响。

鉴于郑老师在地方立法制度领域长期的扎实研究和学术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曾邀请郑老师就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设区的市立法权改革等主题提供专家咨询。


04 前述研究领域的交叉问题


除了前述三个主要研究领域的分别发力外,郑老师还注重通过不同领域的“两两结合”,加深各问题与之间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夯实研究方向的体系性和和结构性基础。

如,将央地关系法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以《论作为“半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兼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3期)为典型代表,该文以中国央地关系“一体多元”特征为出发点,深刻反思大多数央地关系研究偏执于“中央与一般地方关系”的现状,通过开展“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这类特殊央地关系的规范研究予以补强,与“中央与台湾地区关系”“中央与经济特区关系”等既有成果形成体系性。该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获得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青年论文三等奖。

又如,将央地关系与地方立法制度相结合,以央地关系的独特视角观察新冠肺炎防治的《地方主义、跨区域事务与地方立法改革——以抗击新冠肺炎过程中的央地关系为视角》(《东南法学》2020年秋季卷)一文为代表。该文从新冠肺炎抗疫实践出发,通过对截留过境抗疫物资、互认健康码壁垒等地方主义做法展开分析,触及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同地方立法改革协同关系这一根本性议题,曾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优秀论文奖。

还如,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地方立法制度相结合,以《<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为典型代表。该文基于《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制度实践及自治州在两类立法权中的选择适用困境,创造性地借鉴数学上的排列组合逻辑,针对不同情况下的选择适用方案展开详细的规范分析,最后升华到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成为国内较早介入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研究的核心文献之一,曾获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空缺)。

此外,郑老师还基于既有的研究基础,适当拓展关注领域,同样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如,《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研究——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切入点》(《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乃是讨论学术自由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问题的重要文献;又如,《民办学校终止后学生安置的法律问题及规范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一文的核心内容,经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和西北政法大学共建的教育研究基地上报教育部,服务民办教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大局;再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众参与的两个层面——以“增减挂钩”为例》(《现代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被相关领域的重要内参刊物《北京农村经济》转载;还如,聚焦文化法治基本问题的《文化法若干基本范畴探讨》(《财经法学》2018年第1期)一文,初步构建了文化法治基本概念体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文化法治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被《新华文摘》转载;等等。

前述拓展领域的研究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等中央有关部门曾邀请郑老师参与《国旗法》《国徽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论证和立法风险评估工作,还受国家文物局委托,执笔了《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的“文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部分。



如今,郑毅老师已经从初入法科大门的民大法学院学子,成长为在国内宪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青年学者。他肩负多项社会兼职,先后入选北京市优秀人才青年骨干(2017)、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2017)、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2018)、中央民族大学优秀青年人才(2019)、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2020,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立法学、民族法学研究会共同推荐)等人才计划。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最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2020版)》法学榜中,郑老师以80后副教授身份在全国宪法学者中位列43;在2021年4月发布的《近10年宪法学论文引用数排名前20》榜单中,郑老师发表于2017年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关系视角下的网约车立法——基于<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分析》一文以109次他引数(现为115次)位列全国第16位;在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处统计的《CSSCI期刊发表论文情况(2015-2019)》中,郑老师以独著18篇CSSCI来源版论文位列全校第5位。


鲜明的学术标签和个人风格,强烈的规范理念和问题意识,多元的研究领域和现实关怀。郑老师正朝着既定目标,稳步走在更新、更深、更前沿的学术研究之路上。





上一篇:唐勇:以民法为业

下一篇:我院校友谢晶博士在《法学研究》发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