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我院李梁老师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研究”为方向,围绕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展开了一系列的学术研究,至今已形成了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务并重,兼之中德刑法规范比较分析的风格,在污染环境罪刑法研究领域已有一席之地。
1.踏入环境犯罪领域
回顾李老师在环境犯罪领域踏入的第一步,李梁老师说他还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做博士后的时候参加一次环境犯罪的专题会议,听专家大咖说我国将进入环境治理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席全国生态保护大会多次提到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李梁老师说他对环境犯罪产生了兴趣,也把环境犯罪作为他学术生涯的研究方向,做博士后期间发表的两篇论文,分别系《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规范分析》(《法学杂志》2016年第5期)与《中德两国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立法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规范分析》通过对比分析《刑法》第338条在《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的修改区别,同时参考其他部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得出我国目前污染环境罪法益由财产法益、人身法益逐步走向环境法益的结论。在本文中李老师以纵向时间轴为主线,采规范分析的方式,梳理了污染环境罪法益流变的过程。《中德两国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立法比较研究》同样也是采规范分析的方式,但以横向中外立法比较为主线,以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特征为切入点,从而得出我国污染环境罪应解释为危险犯,并建议分解细化罪名,贯彻刑法明确性原则,以期实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标。这两篇文章在知网检索下载量共计近3000次,被引用数共计70余次,在环境犯罪领域引起较大反响。
自2017年,李老师在国家社科基金的支持下围绕环境犯罪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并在CSSCI期刊先后发表了7篇以此为主题的论文。分别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之理论与实践》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环境污染犯罪的追诉现状及反思》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德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11期,《中德污染环境罪立法明确性之比较研究》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德国环境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立法及启示》载《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污染环境罪立法模式之中德比较研究》载《刑法论丛》2019年第3卷,《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载《甘肃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在这六篇文章中,有三篇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现存问题的回应,另外四篇系在此领域内比较法形式的讨论。
2.纵向深入,探索“治理早期化”刑法教义学根基
在《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之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李老师在我国当下预防性趋向的法律政策大背景下综合论证了污染环境罪“治理早期化”这一概念的理论依据、具体体现与未来展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老师认为本文以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国际趋势和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背景,从环境保护法、环境刑法以及相关刑法司法解释三个层面出发,对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指出我国环境刑法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的事后治理到早期化治理的转变,分析了环境犯罪早期化治理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以及具体体现,指出我国环境刑法在早期化治理上还存在不足,在大力推动生态文化建设的背景下, 应当充分实现早期化治理。综合现实依据论证早期化治理的必要性,并提出以立法方式在未来加以改进,对环境刑法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对深化环境刑法理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环境污染犯罪的追诉现状及反思》一文则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首先统计对比了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前后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的案件数与犯罪主体的类型,得出环境犯罪的追诉现状由普遍追诉难到单位犯罪追诉难的结论;在印证这一结论时,李老师对某地环保局负责督查环境污染案件的人员、公安局负责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访谈,取得了一手办案实务中的信息,其后李老师将这些信息梳理归总,分析得出污染环境罪追诉难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最终从立法与司法两个维度考虑解决对策。《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一文系从刑法教义学内部讨论污染环境罪其罪过形式的问题,从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存在单一罪过与混合罪过之争入手,通过比较不同学说的概念特点,认为相较之下择一罪过说有利于现实中贯彻打击环境犯罪的形势政策,同时更贴合刑法的文义。其后进一步分析择一罪过说的利弊,择一罪过说同时具有以上理论与现实方面的优势,但由于择一罪过只在罪的层面解决了个别化,而未涉及刑罚层面,因此存在不利于实现责任主义、不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与不利于预防犯罪的问题。基于此,李老师提出建构二元罪过形式,即污染环境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刑罚后果。这种思考来源于对德国环境刑法立法的借鉴,以立法手段解决污染环境罪现存的种种问题。通过以上三篇文章,不难看出李老师在环境犯罪领域的求索道路,以“治理早期化”为切入点,纵向回溯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进程,逐层深入刑法教义学内部,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做解构重组。
3.横向开拓,开展中德刑法立法比较
在《德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李老师从立法模式罪刑两方面对德国环境刑法立法展开介绍,其最大的特点便是德国环境刑法采分立模式,不仅严格贯彻了明确性原则,而且深度实现了责任主义原则,同时有效地落实了刑罚的个别化。相较之下,我国环境刑法立法则采统合模式,统合模式高度的概括性必然以牺牲明确性为代价,因此不利于责任主义的贯彻,总而言之,德国分立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环境刑法立法学习和借鉴。《中德污染环境罪立法明确性之比较研究》深入讨论了两国环境刑法在明确性程度的区别,从罪名与法条设置、违法行为规定、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罪过形式、刑罚规定五方面做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德国刑法立法有关污染环境罪复杂却极富操作性,以具体规范充分阐释了明确性的抽象概念,我国在修改污染环境罪时可以借鉴并强调这一点。《污染环境罪立法模式之中德比较研究》系在前文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展,其内容既概括容纳梳理了德国环境刑法立法分立模式的形成原因、立法表现,同时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刑法立法的统合模式做综合分析,因此本文可看作是对中德环境刑法较为全面的比较研究成果。《德国环境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立法及启示》一文介于前文提及的三篇中德环境犯罪刑法立法比较之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之前,李老师从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现存的问题中选定罪过形式部分,以中外立法对比——我国污染环境罪罪过启示为主线,由点及面形成一系列的污染环境罪研究范畴。
自2016年进入中央民族大学至今,李梁老师已在CSSCI期刊发表了十余篇环境犯罪领域的学术论文,李老师论文风格语言凝练、逻辑严密,与“治理早期化”为自身学术标签在环境犯罪领域有着较大影响。